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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援助保护猕猴桃果农权益

来源:猕猴桃产业网时间:2017/8/24 15:09:20打印收藏

   

      8月下旬,蒲江猕猴桃进入了采摘季。蒲江县是猕猴桃标准化示范区、出口猕猴桃质量安全示范区,2010年"蒲江猕猴桃"被认定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,2011年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。享有国际知名度的猕猴桃作为蒲江果农经济收入的重要来源,在权益遭到侵害的时候,该如何得到保护呢?
     【案件类别】非诉讼法律援助
     【受援人】蒲江县大塘镇4名果农

    【承办单位】蒲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大塘镇工作站

     提前成熟 果农转卖
    蒲江猕猴桃成熟的日子,蒲江县大塘镇4名果农钟某志、钟某平、钟某智、钟某建来到大塘镇法律援助工作站,寻求帮助。2016年6月16日,4人与都江堰一家果业有限公司业务员刘某签订猕猴桃鲜果收购合同,约定公司收购钟某志等4户果农种植的猕猴桃共计32000斤,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之前,猕猴桃成熟后的适宜时间完成采摘,刘某向4人支付定金共18500元。2016年8月初,因天气等自然条件的因素,猕猴桃提前成熟。4户果农电话联系刘某让其提前到8月中旬来采摘。随后,又先后多次电话催告,但双方就采摘时间产生了争议,并发生矛盾。
    猕猴桃的贮藏寿命和品质,受其收获时的成熟度影响很大。果实采收过早或过迟,都会影响其品质和风味,且必须通过品质形成期才能充分成熟。错过采摘时间,势必会导致猕猴桃受损。
    刘某在电话明确表示不会前来采摘鲜果,4户果农心急如焚,无奈之下决定:将猕猴桃转卖他人。 2016年8月19日,刘某前来采摘猕猴桃,发现猕猴桃已经转卖他人,要求4户果农对其进行赔偿。刘某声称未经自己同意,他们将猕猴桃私自转卖,就是违约,按照合同约定,4户果农应当支付其定金2倍(27000元)的赔偿款。又气又急的果农们找到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相关法律并寻求帮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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